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上述各項罰款、拘留處罰,也適用于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謀職的外國人、為未持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提供方便的有關責任者。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通過原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最后裁決。被處罰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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